2025权威合法彩票平台_赛车_时时彩_体彩【官方推荐】产品出了质量事故生产者和销售者需要承担哪些行政责任?
栏目:时时彩平台 发布时间:2026-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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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从承担责任的主体看,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法定主体均可因违法承担责任,其范围极为广泛。

  生产者有两大类:生产者个人(自然人)和工业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生产者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的人,主要有:产品的设计者、成品的制造者、零部件制造者、原材料生产者、产品修理者、产品装配者及在产品上标上自己名称或姓名的企业或个人。对于销售者的界定,一般认为,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后到达消费者之前,经手产品的任何人都是销售者,包括批发者、运输者、仓储者、进口者和零售商等。另外,依据《产品质量法》,除生产者、销售者外,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产品运输者、保管者、仓储者、服务业的经营者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均可成为产品质量行政责任的主体。因而,质量行政责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其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如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也可以为消极不作为,如未在危险产品上做显著标识。其所违反的法律,既包括《产品质量法》本身,也包括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标准化法》、《计量法》、《药品管理法》及其条例等。行为人只有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才能承担产品质量行政责任。就是说,违法行为的存在是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国家授权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机关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由于产品的种类不同,性质各异,影响质量的环节甚多,因此产品质量的查处执法机关亦不同。如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的,由卫生部门负责追究;刊登虚假广告,或因在流通环节产生质量问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追究;违反食品卫生法的,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追究,等等。

  根据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不同,行政责任也可分为两种: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组织,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追究的法律责任,也是行政机关履行维护社会管理秩序职责的一种手段。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按行政隶属关系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情节轻微的失职、渎职的人员依法所作的处分。从质量管理的角度看,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也可分别称为质量行政处罚和质量行政处分。

  首先,两者的对象不同。质量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任何违反质量法律、法规,构成行政违法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质量行政处分的对象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其次,实施处罚的机关不同。质量行政处罚只能由依法享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质量行政处分则由受处分者所属的行政机关或者监督部门作出。

  再次,处罚的根据不同。质量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对此作出相应规定的质量法律法规,凡是质量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处罚的,任何机关都不能作出质量行政处罚;质量行政处分的依据除质量法律法规的有关原则性规定外,还要依据其他有关法规,如《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等,才能作出处分。

  最后,两者的程序不同。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对质量行处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对质量行政处分不服的,只能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行政责任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责任,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种是行政管理者的行政责任,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或者不行法定职责,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据此,质量行政责任也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以生产者、销售者为主的法定主体违反质量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另一种是以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的国家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于在质量监督管理活动中失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等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产品质量行政责任的方式分为质量行政处罚和质量行政处分两大类。质量行政处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具体形式:

  警告是对实施了一定违法行为,不履行行政义务的人所给予的谴责和告诫,是一种既有教育性,又有强制性的较轻的处罚形式,也是在行政处罚方式中适用最经常、最普遍的形式。它既可适用于公民个人,也可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一般是用于初次违法,情节轻微者。因此,它往往成为行政处罚的起点,如果警告无效,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则应科以较重的处罚。警告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处罚方式并用。如《药品管理法》第53条规定:“违反本法关于药品生产、药品经营管理的其他规定的,处以警告或罚款。”

  它是质量行政管理机关运用国家强制权力和强制手段,强迫违法者停止违法的生产行为的一种行政处罚。它主要适用于生产伪劣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违法行为,是防止和消除有缺陷产品可能继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

  它是质量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强制违法销售者停止违法销售行为的一种行政处罚。责令停止销售,可以避免不符合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进一步危害消费者,使销售者失去违法获利的机会,它主要适用于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产品,并且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是指质量行政管理机关运用国家强制手段,将违法生产者、销售者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收入没收,使生产者、销售者不能再获得非法利益的行政处罚手段。其目的是从经济上剥夺违法者继续违法的物质条件,是杜绝质量违法行为的有效处罚方法。

  它是质量行政机关强制违反质量法律法规的行为人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行政处罚方法。罚款与删法中的罚金不同。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们罚方式,属子删事处罚;罚款则是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由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属于行政处罚。罚款适用的范围非常广泛,几乎所有的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可以适用。行政机关对违法者的罚款,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规定罚款的数额和缴纳的期限。

  是指特定行政机关依法剥产品质量违法者从事某种法定活动的资格,取消其证书、执照拥有权的一种行政处罚。在这里,吊销证书、执照,指的是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需要用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方法予以处罚。工商行政管理等国家机关通过依法吊销证书、执照的方法,取消违法行为人从事生产、销售和经营活动的资格、权利,从而达到惩罚违法者的目的。吊销证书,执照,必须由原发照机关作出决定,同时撤销注册号,收缴证书、执照和公章,行为人一旦被吊销证书、营业执照,就失去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资格,必须终止相应的经营活动。取消资格,是指取消产品质量檢验机构的检验资格和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认讲资格。如同自然人犯罪事实极其严重被判处死刑一样,只有在两机构违法情节严重时,才会遭受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

  产品质量行政处分,从狭义上理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的行政责任:广义上还包括企事业单位为加强内部质量管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所属干部、职工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所给予的行政处分。这两种行政处分的区别在于:其,性质不尽相同。前者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行政法律责任,后者实际上属于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问题。其二,实施处分的主体不同。前者的实施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后者的主体是违法者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其三,受处分者的身份不同。前者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所属的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行政公务的工作人员;后者则是企事业单位中的干部、职工。

  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的形式规定了八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对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质量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可根据其情节,按照此规定给予适当的处分。

  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企事业单位职工的行政处分的方式规定了七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对于违反质量管理规定,情节比较严重的金业内部员工,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予以处分。返回搜狐,查看更多